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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退役士兵安置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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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主观:

根据《兵役法》和《退役士兵安置条例》规定,城镇退役士兵按照“从哪里来、回哪里去”的原则,由原征集的县安排工作。 退出现役的义务兵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应予以接收: 服现役期满的; 服现役期未满,因下列原因之一,经师(旅)级以上机关批准提前退出现役的:因战、因公负伤致残,不适宜继续服役的;因病致残或患病基本治愈,经驻军师以上医院证明,不宜继续服现役的及经连续治疗半年未愈的精神病患者;编制员额缩减,需要退出现役的;家庭发生重大变故,经家庭所在地的县(市、市辖区)民政部门证明,经团以上机关批准,需要退出现役的;国家建设需要调出的;因其他原因不宜继续服现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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