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
之标准计量知识
第二章 标准计量知识
第一节 种子标准化
一、标准法规知识
(一)标准分级
依据《标准化法》将标准分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等4个层次。
--国家标准:由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国家标准委)实行“四个统一管理”,即统一计划、统一审查、统一编号和统一批准发布。其代号:“GB和GB/T”, T代表推荐性。
--行业标准:由行业标准归囗部门审批、编号、发布。
行业标准归囗部门及其所管理的行业标准范围,由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并公布该行业的行业标准代号。
没有国家标准的,可以制定行业标准。当相应的国家标准实施后,该行业标准自行废止。
农业行业代号:“NY和NY/T” 。
--地方标准:由省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编制计划、组织制定、审查、编号和批准发布。用代号DB表示。
--企业标准由企业自行发布,报省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用代号Q表示。企业标准在本企业内强制实施。
另外,为适应某些领域的发展的需要,还有一种是“国家标准指导性技术文件”,作为对国家标准的补充,用代号GB/Z表示。
(二)标准性质
--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
--地方标准只有强制性的,在本行政区域内强制执行。
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禁止生产、销售和进囗。
1、强制性标准:分为全制和条制。
--标准的全部技术内容需要强制时,为全制形式;
--标准中部分技术内容需要强制时,为条制形式。
2、推荐性标准:是一种可供选择的技术约定,不是技术法规,也不具法律强制性,国家鼓励企业自愿采用。
推荐性标准在下列情况下必须强制执行:
--被法规、规章所引用;
--被合同、协议所引用;
--向使用者声明其产品符合某项标准。
(三)积极采用国际标准
-国际标准:是指由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国际电工委员会(IEC)所制定的标准,以及ISO出版的国际标准题内关鍵词索引中收录的其他国际组织制定的标准。
-国际种子检验协会(ISTA)列入《国际标准题内关鍵词索引》中ISTA制定的标准属于国际标准,如《国际种子检验规程》。
――当制定的标准有对应的国际标准时,应注明采用国际标准的程度。与国际标准一致性的程度分为:
――等同,用IDT表示;
――修改,用MOD表示;
――非等效,用NEQ表示,该程度不属于采用国际标准。
二、标准化工作的基础知识
(一)标准体系:是指一定范围内的标准按其内在联系形成的科学的有机整体,是一种由标准组成的系统。通过标准体系表来体现。
标准体系表中的标准包括已发布的、正在制定的,以及在可预见的时间内应制定的标准。
(二)标准的表述与理解
1、我国标准化工作导则、指南和编写规则等系列国家标准体系
--GB/T1《标准化工作导则》;
-- GB/T20000《标准化工作指南》;
--GB/T20001《标准编写规则》等
规范标准的结构和标准的编写,以及我国标准如何与国际接轨、
我国标准化工作的改革等内容。
2、标准结构
――标准结构是指标准中的部分、章、条、段、表、图、附录的排列顺序。
――每项标准均包括封面、目次、前言、引言、正文及其它内容。
3、标准内容表述
标准内容分为:规范性要素和附加要素。
-规范性要素是指“构成规范性文件实质内容的一组条款”,一般采用陈述、推荐或要求等形式表述。
-附加要素是指“包括在规范性文件中而不影响其实质内容的信息”。
标准条文的五个层次:
--规范性要素的三个层次,要求型条款、推荐条款和陈述条款
--附加要素的二个层次,有助于理解或使用标准的附加信息,和仅起提示作用的附加信息。
三种不同类型条款的理解:
一是要求型条款:表达应遵守的准则的条款,即声称符合标准需要遵守的准则,并且不允许有差异;
表达方式:1、用祈使句直接表示指示
2、使用助动词“应”或“不应”
3、以上内容当声称符合标准时,都是必须遵守的。
二是推荐型条款:表达建议或指导的条款,即介于陈述型条款与要求型条款之间,既不是强烈的“要求”,也不是一般的“陈述。
表达方式:1、宜或不宜
2、在几种可能性中推荐的,特别适合的一种,不提及也不排除其他的可能性;
3、某个行动步骤是首选的,但未必是要求的;
4、不赞成,但也不禁止某种可能性或行动步骤(使用否定形式)。
三是陈述型条款:表达信息的条款,即仅仅用来提供信息,不作为任何要求和建议。
表达方式: 1、利用一般陈述句提供信息;
2、“可”、“不必”
3、“能”或“不能”
4、关于“代替”与“现行有效”
--凡是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或修订本均不适用于本标准。即“代替”其先前版本,并不意味先前版本作废。
“现行有效”标准也不是最新版本的标准,一个标准的几个版本可以同时“现行有效”。但对于强制性标准就不存在这一情况,“代替”就意谓着“废除”。
先前版本在下列情况下还可继续使用:
--其他标准已经注日期引用的先用版本;
--合同或协议中已经注日期引用的先前版本;
--新签订的合同或协议,经双方商定同意使用先前版本。
5、关于规范性引用文件及其引导语的含义
“规范性引用”是指标准引用了某文件或文件的条款后,这些文件或条款即构成了标准整体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标准文本中规范要素具有同等的效力。在使用标准时,要遵守标准中规范性内容外,还要遵守标准中规范性引用的其他文件或文件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或修订本均不适用于本标准。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6、关于“数据待定的标准”
--- GB/T1.1-2000规定: 如果标准只列出特性,其特性值由供方确定而标准本身并不作出规定 ,则该标准应规定如何表述这些特性值。 即应是“要求(特性)+检测方法 ” 这表明该产品标准可以制定成数据待定的标准。
――数据待定的标准是指列出特定产品、过程、或服务的特性,但其特性的具体值或其他数据有待确定的标准。
如:《农作物种子标签管理办法》第规定:质量指标是指生产商承诺的质量指标,按品种纯度、净度、发芽率、水分指标标注。 这一规定明确了我国种子质量标准的模式是数据待定的标准。
第二节 有关计量知识
一、法定计量单位
1985年9月6日公布的我国《计量法》明确规定,国家实行法定单位制度。
《计量法》第三条规定:“国家采用国际单位制。国际单位制计量单位和国家选定的其他计量单位,为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国家法定计量单位的名称、符号由公布。非国家法定计量单位应当废除。
---国际单位制是我国法定计量单位的主体,国际单位制如有变化,我国法定计量单位也将随之变化。
---国际单位制的构成
国际单位制(SI)由SI基本单位、SI导出单位和SI单位的倍数单位构成。
---我国选定了若干非SI单位与SI单位一起,作为国家的法定计量单位,它们具有同等的地位,与种子检验有关的主要单位见表2-2。
二、量值传递与量值溯源
---《计量法》第九条规定,县级以上计量行政部门对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以及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方面的列入强制目录的工作计量器具,实行强制检定。
---《计量法》第十条规定:“计量检定必须按照国家计量检定系统表进行。”对于这项规定,《计量法条文解释》进一步明确为:“国家计量检定系统表是指从计量基准到各等级的计量标准直至工作计量器具的检定程序所作的技术规定。”
由此可见,我国规定的计量检定是以国家计量基准为源头,按国家计量检定系统表规定的程序自上而下进行逐级检定而构成的检定系统。
量值传递(这种)把国家基准复现的量值自上而下逐级传递各级标准,直至普通计量器具的过程,称为量值传递。
---计量器具的检定,是查明和确认计量器具是否符合法定要求的程序,包括检查、加标记和(或)出具检定证书。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与种子检验有关的国家强制计量检定器具主要有:尺、温度计、谷物水分测定仪、砝码、天平、秤、酸度计、分光光度计、比色计等。
--“量值溯源”,是指自下而上通过不间断的校准而构成溯源体系。
--“校准”, 在规定条件下,为确定测量仪器或测量系统所指示的量值,或实物量具或参考物质所代表的量值,与对应的由标准所复现的量值之间关系的一组操作。
----量值传递采用检定的方式,量值溯源采用校准的方式。
---我国检验机构考核准则采用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制定的实验室能力考核准则,而准则在量值方面通常采用量值溯源。
---量值传递和量值溯源是两种不同的计量活动。量值传递一般以的行为为主,具有强制性;量值溯源一般以组织的自主行为为主,不具有强制性。
---我国计量活动属于量值传递,而国际计量界广泛使用的是量值溯源。
--对于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实行量值传递,对于非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实行量值溯源。这将有利于计量器具量值的统一和准确可靠,也有利于节约费用。
三、商品种子计量要求
----2005年5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75号令发布了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种子定量包装种子净含量标注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是标注位置要显著,便于选购;
二是标注内容要正确,便于理解;
三是标注字符要清晰,便于识别。
种子定量包装种子净含量标注字符的最小高度应当符合表2-3的要求。
---该办法还规定了单件定量包装种子计量要求和批量定量包装种子计量要求。
---单件定量包装种子的实际含量应当准确反映其标注净含量,标注净含量与实际含量之差不得大于表2-4规定的允许短缺量。
第三节 与种子检验有关的国际组织和国际标准
与种子检验有关的国际组织主要有:
--国际种子检验协会(ISTA);
--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
--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联盟(UPOV);
--国际种子贸易联盟(ISF)等。
现分别介绍如下:
一、国际种子检验协会及其国际标准
国际种子检验协会(ISTA)简介:成立于1924年,现已发展成为有160个会员检验室(其中90多个已通过ISTA检验室认可)、210名会员代表,代表74个会员国的大范围协作网,成为全球公认的有关种子标准化的权威性组织。ISTA下设16个专门技术委员会和1个特别委员会,总部设在瑞士。2001年,定位是一个的、不受经济利益和影响的,没有偏见的、客观的和公正的非间技术合作组织。
ISTA三个方面作用:
一是国际种子标准化组织;ISTA制定的《国际种子检验规程》是种子方面唯一的国际标准;
二是种子检验室国际认可组织。ISTA制定的种子检验室认可标准(等效于ISO17025并加入种子检验室的特殊要求),开展种子检验室能力验证和种子检验室认可评审工作,授权签发国际种子检验证书,也是公认的国际互认组织。
三是国际种子论坛;通过召开大会,集全球最优秀种子专家,进行种子科技协作攻关和交流。
二、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与种子认证方案
OECD制定种子认证方案(种子认证的规则的程序)的主要目的是根据公认的原则,为国际贸易生产和加工的种子授权使用标签和证书。依此促进参加国持续使用高质量的种子。
OECD制定的种子认证方案成为“种子贸易的通行证”。
三、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联盟(UPOV)与品种特异性、一致性和稳定性检测(DUS三性测定)指南
UPOV是一个间的机构,总部设在日内瓦。
UPOV的宗旨有三个方面:一是协调各成员国之间在植物保护方面的、法律及实施步骤,以保障育种者在国际上的合法权益;二是协调育种者的利益分配,促进农业快速发展;三是协调各成员国对植物新品种进行测定和描述,统一检测方法。
UPOV制定的《植物新品种特异性、一致性和稳定性检测方法指南》,包括水稻、玉米、小麦、大麦、棉花、高梁、燕麦、大豆、西瓜、洋葱、花椰菜、结球白菜、黄瓜、向日葵、花生等作物的超过220个不同植物属和种的DUS(特异性(distinctness)、一致性(uniformity)、稳定性(stability))检测方法指南。
四、国际种子贸易联盟(ISF)与国际种子贸易争端解决规则
ISF是代表国际种子贸易和植物育种家的全球联盟组织,是世界性和种子产业发展论坛。
ISF制定的国际规则包括:一、是种子贸易的规则和惯例;
二是种子贸易争议解决程序规则。
第二章 标准计量知识
第一节 种子标准化
一、标准法规知识
标准分级
标准性质
二、标准化工作的基础知识
标准体系
标准的表述与理解
第二节 有关计量知识
一、法定计量单位
二、量值传递与量值溯源
三、商品种子计量要求
第三节 与种子检验有关的国际组织和国际标准
第三章 职业道德知识
一、道德的含义、特征和职能
二、职业道德的含义、特征和职能
三、种子检验职业道德的含义、特征和职能
四、职业道德规范的主要内容
“爱岗敬业、诚实守信、客观公正、
提高技能、强化服务、廉洁自律”
五、职业道德教育的形式和途径
六、职业道德检查和奖惩
谢 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