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因此,如果无效合同的存在直接影响到或者害及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第三人有证据才能起诉要求确认合同无效。同时,《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五条规定,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民法典》第一百九十六条则列明了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请求权,包括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等。另外,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八十规定,向人民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但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