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拆迁拿房过程中发生纠纷时,可以采取以下处理方式:
1. 向起诉。可以选择协商的方式来处理该纠纷,如行政裁决、依法起诉或强制拆迁等。行政裁决由县级以上地方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包括补偿方式和金额、安置用房面积和地点等事项。如果对裁决不服,可以在规定时间内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的本级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起诉。强制拆迁适用于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拒绝执行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的裁决,在搬迁期内未搬迁的情况。
2. 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如果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承租人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后,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搬迁期内拒绝搬迁,形成纠纷,应当依据《民法典》、《民法典》的有关规定,通过司法途径解决。如果拆迁当事人没有达成仲裁协议,可以提起民事诉讼。
3. 确定纠纷类型。房屋拆迁纠纷可能属于民事或行政纠纷。向人民提起民事诉讼的情况包括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订立后,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搬迁期限内拒绝搬迁,拆迁人可以依法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依法向人民起诉。向人民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包括当事人向人民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形:一旦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都应当经当事人申请,先由同级拆迁管理部门裁决。只有经行政裁决后,当事人仍不满意的,方可提起行政诉讼。行政裁决是行政诉讼的前置程序。实施裁决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是县级以上地方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是被拆迁人的,由同级裁决。裁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裁决的内容是条例第13条规定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