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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转自诉的案件举证责任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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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司法活动中,谁主张,谁举证是一项基本原则。在公诉转自诉的案件中,自诉人应当向提交能够证明对方构成其主张的犯罪事实的证据材料。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公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人民承担,但在自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证据由自诉人承担。第五十条规定了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包括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以及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自诉案件的证明责任由自诉人承担。如果自诉案件的被告人提出反诉,对于其反诉主张,被告人又具有自诉人的诉讼角色,负有相应的证明责任。如果自诉人取证困难,可以向申请转为公诉案件。自诉案件包括下列案件:告诉才处理的案件;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机关或者人民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在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由提出诉讼主张的当事人负担。即原告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以及上诉人对自己提出的上诉请求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被告或者被上诉人对自己提出的反驳和反诉请求,也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然而,如果当事人的主张属于众所周知的事实;为对方当事人所承认的事实;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已知事实,必然能推断出的事实;已为人民发生法律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经公证证明的事实,那么当事人不负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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