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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客在超市门口摔倒,超市是否有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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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店对于受害人摔伤未尽合理安全保障义务致他人遭受损害,需承担赔偿责任。第三人侵权导致损害,由侵权者承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有过错,应在其能防止损害范围内补偿。安全保障义务人可向第三人追偿。起诉安全保障义务人时,需将第三人作为共同被告,除非第三人无法确定。

法律分析

按实际情况,如果商店对于受害人摔伤的,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受害人可以要求其在过错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另外,因第三人侵权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的,由实施侵权行为的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有过错的,应当在其能够防止或者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赔偿权利人起诉安全保障义务人的,应当将第三人作为共同被告,但第三人不能确定的除外。

拓展延伸

超市门口摔倒事故:顾客维权与责任认定

在超市门口摔倒这种情况下,是否超市有责任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判断。一般来说,超市作为经营场所,有义务确保顾客的安全。如果超市门口存在明显的安全隐患,比如地面湿滑、杂物堆放等,导致顾客摔倒,超市可能会被认定为有责任。然而,如果超市已经采取了合理的安全措施,比如设置防滑垫、清理杂物等,而顾客摔倒是因为个人原因,比如走路不稳、穿着不合适等,超市可能不承担责任。因此,在这种情况下,顾客需要维权时,需要根据具体证据和相关法律规定来进行权益保护和责任认定。

结语

根据实际情况判断,商店对于受害人摔伤的安全保障义务应在合理限度范围内,超市门口摔倒是否超市有责任需要具体情况来判断。超市作为经营场所,有义务确保顾客安全。如果存在明显安全隐患而未采取合理措施,超市可能承担责任;若已采取合理安全措施而顾客摔倒是个人原因,超市可能不承担责任。维权时需根据证据和法律规定进行权益保护和责任认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二十条民事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百八十三条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条侵权行为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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