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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二手房限售 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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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种观点: 1、成都共12区实行限购,分别为成都高新区(包括高新区南部园区和高新区西部园区)、天府新区成都直管区、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龙泉驿区、新都区、温江区、双流区、郫都区。2、此次的重点在于扩大住房限购范围,自2017年3月24日零时起将二手住房纳入限购。3、符合在限购区域内购房资格者,在2016年10月1日后,未新购买商品房的,可以新购一套住房,无论是新房还是二手房,只能再买1套。值得注意的是二手房是此次才成为限购对象,也就是说二手房是从3月24日之后计入,去年10月1日限购后,购买二手房的客户,仍然可继续新购一套。一、成都市正式出台《关于加强赠与管理和优化购房资格复核顺位相关事宜的通知》,完善购房,加强赠与管理、优化购房资格复核顺位。成都完善购房,具体调整如下:在严格认定赠与住房行为的限购标准方面,房屋所有权人将住房赠与直系亲属的(包括赠与部分份额),按以下标准审核购房资格:第一,若受赠人具备购房资格,则赠与行为属于一次交易,视为发生过住房转让,赠与的住房计入受赠人家庭住房总套数审核购房资格。第二,若受赠人不具备购房资格,则赠与的住房自产权登记之日起5年内,仍计入赠与人家庭住房总套数审核购房资格。二、我市住房限购对于社保及户籍的相关要求均未发生变化。本次《通知》中关于社保、户籍满12个月以上的要求,仅为购房资格复核顺位的要求,适用于报名人数3倍及以上的商品住房项目。符合我市住房限购要求,但社保、户籍在项目所在区不满12个月的,将不再纳入第一顺位进行购房资格复核。具备我市购房资格的购房人,在项目所在区社保满12个月但落户不满12个月的,列入第2顺位;在项目所在区落户满12个月但社保不满12个月的,列入第3顺位。三、成都将加强购房资格预审工作,提高购房资格复核效率。通过细化预审资料及报名登记要件标准,提升资格预审及复核的准确性、精准度。登记购房人报名登记时,须按成都市商品住房购房登记系统要求上传相关购房资格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四、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应进一步加强对报名登记异常的商品住房项目监管监测,会同相关部门严查开发企业及经纪服务机构恶意炒作、借名买房、诱导规避等违法违规行为。对查实的开发企业及经纪机构,暂停网签备案系统、存量房交易服务平台使用权限;情节严重的,暂停商品房预售许可、现售备案,并列入失信名单,实施联合惩戒。法律依据:《成都市关于完善我市住房限购的通知》 一、 扩大住房限购范围将二手住房纳入限购范围,购房者在住房限购区域购买二手住房的,应符合成办发〔2016〕37号、成办发〔2016〕45号文件规定的购买商品住房条件,且只能新购买1套住房(包括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六十一条 以出让或者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经县级以上地方土地管理部门核实,由同级颁发土地使用权证书。在依法取得的房地产开发用地上建成房屋的,应当凭土地使用权证书向县级以上地方房产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由县级以上地方房产管理部门核实并颁发房屋所有权证书。房地产转让或者变更时,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房产管理部门申请房产变更登记,并凭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向同级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经同级土地管理部门核实,由同级更换或者更改土地使用权证书。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

第2种观点: 对购买首套住房,或已有一套住房、并已结清相应住房贷款余额的,最低首付款比例为30%;已有一套住房,但未结清相应住房贷款余额的,最低首付款比例为40%;对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缴存职工家庭不予以住房公积金贷款。成都二手房交易税费及有哪些1、契税新政规定正常的契税=成交价乘3%,并由买方支付。但是,针对以下几种情况,契税执行一定优惠价,要给刚需或首改的你打个折:家庭首次(及第二次)购买住房90平米及以下住房的契税=成交价乘1%;家庭首次(及第二次)购买住房90平米以上住房的契税=成交价乘1.5%(首次),成交价乘2%(第 二次)。2、由卖方交纳,其中针对购房时间满两年的住房免征;而对于购房时间不足两年的住房全额征收:成交价乘5.6%。至于购房满两年的认定标准,税务部门相关工作人员,即以。上次房屋交易时“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填发日期”为准。3、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规定由卖方交纳:成交价乘1%,但有一种情况可以免征,即,出售购买时间满5年的家庭唯- -住房,免征个人所得税。另外需要特别强调的一-点是, -些通过继承、赠与获得的房屋,本身是不征收个税的,但是,这类房屋再次转卖就给多了一 通过继承、赠与取得的住宅和非住宅再次转卖,个人所得税按赠与、继承取得比例乘(出售价-相关成本)乘20%(注:相关成本为:原捐赠人取得该房屋的实际购置成本)。4、印花税二手房交易需要缴纳印花税,由买卖双方各自交纳:成交价乘5%。房屋产权证按件征收5元/件。拓展资料:商业贷款转公积金贷款以下三种情况可以选择办理商业贷款转公积金贷款,相对划算:(1)按揭买房时单位没有缴纳公积金,现在换了工作,单位每月缴纳一定数额的住房公积金。(2)以前不知道公积金可以贷款买房,直接办理了商业贷款。(3)当时单位也缴纳了公积金,但是购房者不符合当地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条件,不得已办理了商业贷款。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第三条契税税率为百分之三至百分之五。契税的具体适用税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在前款规定的税率幅度内提出,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备案。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依照前款规定的程序对不同主体、不同地区、不同类型的住房的权属转移确定差别税率。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购房者在住房限购区域购买二手住房的,应符合成办发〔2016〕37号、成办发〔2016〕45号文件规定的购买商品住房条件,且只能新购买1套住房(包括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法律依据:《成都市关于完善我市住房限购的通知》 一、 扩大住房限购范围将二手住房纳入限购范围,购房者在住房限购区域购买二手住房的,应符合成办发〔2016〕37号、成办发〔2016〕45号文件规定的购买商品住房条件,且只能新购买1套住房(包括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1、成都共12区实行限购,分别为成都高新区(包括高新区南部园区和高新区西部园区)、天府新区成都直管区、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龙泉驿区、新都区、温江区、双流区、郫都区。2、此次的重点在于扩大住房限购范围,自2017年3月24日零时起将二手住房纳入限购。3、符合在限购区域内购房资格者,在2016年10月1日后,未新购买商品房的,可以新购一套住房,无论是新房还是二手房,只能再买1套。值得注意的是二手房是此次才成为限购对象,也就是说二手房是从3月24日之后计入,去年10月1日限购后,购买二手房的客户,仍然可继续新购一套。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六十一条 以出让或者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经县级以上地方土地管理部门核实,由同级颁发土地使用权证书。在依法取得的房地产开发用地上建成房屋的,应当凭土地使用权证书向县级以上地方房产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由县级以上地方房产管理部门核实并颁发房屋所有权证书。房地产转让或者变更时,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房产管理部门申请房产变更登记,并凭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向同级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经同级土地管理部门核实,由同级更换或者更改土地使用权证书。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

第2种观点: 对购买首套住房,或已有一套住房、并已结清相应住房贷款余额的,最低首付款比例为30%;已有一套住房,但未结清相应住房贷款余额的,最低首付款比例为40%;对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缴存职工家庭不予以住房公积金贷款。成都二手房交易税费及有哪些1、契税新政规定正常的契税=成交价乘3%,并由买方支付。但是,针对以下几种情况,契税执行一定优惠价,要给刚需或首改的你打个折:家庭首次(及第二次)购买住房90平米及以下住房的契税=成交价乘1%;家庭首次(及第二次)购买住房90平米以上住房的契税=成交价乘1.5%(首次),成交价乘2%(第 二次)。2、由卖方交纳,其中针对购房时间满两年的住房免征;而对于购房时间不足两年的住房全额征收:成交价乘5.6%。至于购房满两年的认定标准,税务部门相关工作人员,即以。上次房屋交易时“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填发日期”为准。3、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规定由卖方交纳:成交价乘1%,但有一种情况可以免征,即,出售购买时间满5年的家庭唯- -住房,免征个人所得税。另外需要特别强调的一-点是, -些通过继承、赠与获得的房屋,本身是不征收个税的,但是,这类房屋再次转卖就给多了一 通过继承、赠与取得的住宅和非住宅再次转卖,个人所得税按赠与、继承取得比例乘(出售价-相关成本)乘20%(注:相关成本为:原捐赠人取得该房屋的实际购置成本)。4、印花税二手房交易需要缴纳印花税,由买卖双方各自交纳:成交价乘5%。房屋产权证按件征收5元/件。拓展资料:商业贷款转公积金贷款以下三种情况可以选择办理商业贷款转公积金贷款,相对划算:(1)按揭买房时单位没有缴纳公积金,现在换了工作,单位每月缴纳一定数额的住房公积金。(2)以前不知道公积金可以贷款买房,直接办理了商业贷款。(3)当时单位也缴纳了公积金,但是购房者不符合当地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条件,不得已办理了商业贷款。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第三条契税税率为百分之三至百分之五。契税的具体适用税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在前款规定的税率幅度内提出,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备案。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依照前款规定的程序对不同主体、不同地区、不同类型的住房的权属转移确定差别税率。

第3种观点: 1、成都共12区实行限购,分别为成都高新区(包括高新区南部园区和高新区西部园区)、天府新区成都直管区、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龙泉驿区、新都区、温江区、双流区、郫都区。2、此次的重点在于扩大住房限购范围,自2017年3月24日零时起将二手住房纳入限购。3、符合在限购区域内购房资格者,在2016年10月1日后,未新购买商品房的,可以新购一套住房,无论是新房还是二手房,只能再买1套。值得注意的是二手房是此次才成为限购对象,也就是说二手房是从3月24日之后计入,去年10月1日限购后,购买二手房的客户,仍然可继续新购一套。一、成都市正式出台《关于加强赠与管理和优化购房资格复核顺位相关事宜的通知》,完善购房,加强赠与管理、优化购房资格复核顺位。成都完善购房,具体调整如下:在严格认定赠与住房行为的限购标准方面,房屋所有权人将住房赠与直系亲属的(包括赠与部分份额),按以下标准审核购房资格:第一,若受赠人具备购房资格,则赠与行为属于一次交易,视为发生过住房转让,赠与的住房计入受赠人家庭住房总套数审核购房资格。第二,若受赠人不具备购房资格,则赠与的住房自产权登记之日起5年内,仍计入赠与人家庭住房总套数审核购房资格。二、我市住房限购对于社保及户籍的相关要求均未发生变化。本次《通知》中关于社保、户籍满12个月以上的要求,仅为购房资格复核顺位的要求,适用于报名人数3倍及以上的商品住房项目。符合我市住房限购要求,但社保、户籍在项目所在区不满12个月的,将不再纳入第一顺位进行购房资格复核。具备我市购房资格的购房人,在项目所在区社保满12个月但落户不满12个月的,列入第2顺位;在项目所在区落户满12个月但社保不满12个月的,列入第3顺位。三、成都将加强购房资格预审工作,提高购房资格复核效率。通过细化预审资料及报名登记要件标准,提升资格预审及复核的准确性、精准度。登记购房人报名登记时,须按成都市商品住房购房登记系统要求上传相关购房资格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四、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应进一步加强对报名登记异常的商品住房项目监管监测,会同相关部门严查开发企业及经纪服务机构恶意炒作、借名买房、诱导规避等违法违规行为。对查实的开发企业及经纪机构,暂停网签备案系统、存量房交易服务平台使用权限;情节严重的,暂停商品房预售许可、现售备案,并列入失信名单,实施联合惩戒。法律依据:《成都市关于完善我市住房限购的通知》 一、 扩大住房限购范围将二手住房纳入限购范围,购房者在住房限购区域购买二手住房的,应符合成办发〔2016〕37号、成办发〔2016〕45号文件规定的购买商品住房条件,且只能新购买1套住房(包括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六十一条 以出让或者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经县级以上地方土地管理部门核实,由同级颁发土地使用权证书。在依法取得的房地产开发用地上建成房屋的,应当凭土地使用权证书向县级以上地方房产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由县级以上地方房产管理部门核实并颁发房屋所有权证书。房地产转让或者变更时,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房产管理部门申请房产变更登记,并凭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向同级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经同级土地管理部门核实,由同级更换或者更改土地使用权证书。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成都2017年4月13日限售包括:二手房需取得不动产权证满3年后方可转让。以及最低首付款比例不低于30%;全省其他非限购地区不低于25%等规定。法律依据:《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及住房信贷业务风险管理的通知》 成都市限购区内新房、二手房需取得不动产权证满3年后方可转让。成都12个住房限购区域内用商业贷款购买二套房首付最低6成,贷款最长25年。限购区已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家庭暂停发放商贷。《四川省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调整方案》 第一条 首次购买普通自住房的居民家庭,其中,成都市高新区(西部园区、南部园区)、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龙泉驿区、新都区、温江区、双流区、郫都区、天府新区成都直管区等12个住房限购区域,仍按原执行,最低首付款比例不低于30%;全省其他非限购地区不低于25%。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成都2017年4月13日限售包括:二手房需取得不动产权证满3年后方可转让。以及最低首付款比例不低于30%;全省其他非限购地区不低于25%等规定。法律依据:《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及住房信贷业务风险管理的通知》 成都市限购区内新房、二手房需取得不动产权证满3年后方可转让。成都12个住房限购区域内用商业贷款购买二套房首付最低6成,贷款最长25年。限购区已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家庭暂停发放商贷。《四川省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调整方案》 第一条 首次购买普通自住房的居民家庭,其中,成都市高新区(西部园区、南部园区)、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龙泉驿区、新都区、温江区、双流区、郫都区、天府新区成都直管区等12个住房限购区域,仍按原执行,最低首付款比例不低于30%;全省其他非限购地区不低于25%。

第3种观点: 1、成都共12区实行限购,分别为成都高新区(包括高新区南部园区和高新区西部园区)、天府新区成都直管区、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龙泉驿区、新都区、温江区、双流区、郫都区。2、此次的重点在于扩大住房限购范围,自2017年3月24日零时起将二手住房纳入限购。3、符合在限购区域内购房资格者,在2016年10月1日后,未新购买商品房的,可以新购一套住房,无论是新房还是二手房,只能再买1套。值得注意的是二手房是此次才成为限购对象,也就是说二手房是从3月24日之后计入,去年10月1日限购后,购买二手房的客户,仍然可继续新购一套。一、成都市正式出台《关于加强赠与管理和优化购房资格复核顺位相关事宜的通知》,完善购房,加强赠与管理、优化购房资格复核顺位。成都完善购房,具体调整如下:在严格认定赠与住房行为的限购标准方面,房屋所有权人将住房赠与直系亲属的(包括赠与部分份额),按以下标准审核购房资格:第一,若受赠人具备购房资格,则赠与行为属于一次交易,视为发生过住房转让,赠与的住房计入受赠人家庭住房总套数审核购房资格。第二,若受赠人不具备购房资格,则赠与的住房自产权登记之日起5年内,仍计入赠与人家庭住房总套数审核购房资格。二、我市住房限购对于社保及户籍的相关要求均未发生变化。本次《通知》中关于社保、户籍满12个月以上的要求,仅为购房资格复核顺位的要求,适用于报名人数3倍及以上的商品住房项目。符合我市住房限购要求,但社保、户籍在项目所在区不满12个月的,将不再纳入第一顺位进行购房资格复核。具备我市购房资格的购房人,在项目所在区社保满12个月但落户不满12个月的,列入第2顺位;在项目所在区落户满12个月但社保不满12个月的,列入第3顺位。三、成都将加强购房资格预审工作,提高购房资格复核效率。通过细化预审资料及报名登记要件标准,提升资格预审及复核的准确性、精准度。登记购房人报名登记时,须按成都市商品住房购房登记系统要求上传相关购房资格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四、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应进一步加强对报名登记异常的商品住房项目监管监测,会同相关部门严查开发企业及经纪服务机构恶意炒作、借名买房、诱导规避等违法违规行为。对查实的开发企业及经纪机构,暂停网签备案系统、存量房交易服务平台使用权限;情节严重的,暂停商品房预售许可、现售备案,并列入失信名单,实施联合惩戒。法律依据:《成都市关于完善我市住房限购的通知》 一、 扩大住房限购范围将二手住房纳入限购范围,购房者在住房限购区域购买二手住房的,应符合成办发〔2016〕37号、成办发〔2016〕45号文件规定的购买商品住房条件,且只能新购买1套住房(包括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六十一条 以出让或者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经县级以上地方土地管理部门核实,由同级颁发土地使用权证书。在依法取得的房地产开发用地上建成房屋的,应当凭土地使用权证书向县级以上地方房产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由县级以上地方房产管理部门核实并颁发房屋所有权证书。房地产转让或者变更时,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房产管理部门申请房产变更登记,并凭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向同级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经同级土地管理部门核实,由同级更换或者更改土地使用权证书。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1、成都共12区实行限购,分别为成都高新区(包括高新区南部园区和高新区西部园区)、天府新区成都直管区、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龙泉驿区、新都区、温江区、双流区、郫都区。2、此次的重点在于扩大住房限购范围,自2017年3月24日零时起将二手住房纳入限购。3、符合在限购区域内购房资格者,在2016年10月1日后,未新购买商品房的,可以新购一套住房,无论是新房还是二手房,只能再买1套。值得注意的是二手房是此次才成为限购对象,也就是说二手房是从3月24日之后计入,去年10月1日限购后,购买二手房的客户,仍然可继续新购一套。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六十一条 以出让或者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经县级以上地方土地管理部门核实,由同级颁发土地使用权证书。在依法取得的房地产开发用地上建成房屋的,应当凭土地使用权证书向县级以上地方房产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由县级以上地方房产管理部门核实并颁发房屋所有权证书。房地产转让或者变更时,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房产管理部门申请房产变更登记,并凭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向同级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经同级土地管理部门核实,由同级更换或者更改土地使用权证书。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

第2种观点: 1、成都共12区实行限购,分别为成都高新区(包括高新区南部园区和高新区西部园区)、天府新区成都直管区、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龙泉驿区、新都区、温江区、双流区、郫都区。2、此次的重点在于扩大住房限购范围,自2017年3月24日零时起将二手住房纳入限购。3、符合在限购区域内购房资格者,在2016年10月1日后,未新购买商品房的,可以新购一套住房,无论是新房还是二手房,只能再买1套。值得注意的是二手房是此次才成为限购对象,也就是说二手房是从3月24日之后计入,去年10月1日限购后,购买二手房的客户,仍然可继续新购一套。一、成都市正式出台《关于加强赠与管理和优化购房资格复核顺位相关事宜的通知》,完善购房,加强赠与管理、优化购房资格复核顺位。成都完善购房,具体调整如下:在严格认定赠与住房行为的限购标准方面,房屋所有权人将住房赠与直系亲属的(包括赠与部分份额),按以下标准审核购房资格:第一,若受赠人具备购房资格,则赠与行为属于一次交易,视为发生过住房转让,赠与的住房计入受赠人家庭住房总套数审核购房资格。第二,若受赠人不具备购房资格,则赠与的住房自产权登记之日起5年内,仍计入赠与人家庭住房总套数审核购房资格。二、我市住房限购对于社保及户籍的相关要求均未发生变化。本次《通知》中关于社保、户籍满12个月以上的要求,仅为购房资格复核顺位的要求,适用于报名人数3倍及以上的商品住房项目。符合我市住房限购要求,但社保、户籍在项目所在区不满12个月的,将不再纳入第一顺位进行购房资格复核。具备我市购房资格的购房人,在项目所在区社保满12个月但落户不满12个月的,列入第2顺位;在项目所在区落户满12个月但社保不满12个月的,列入第3顺位。三、成都将加强购房资格预审工作,提高购房资格复核效率。通过细化预审资料及报名登记要件标准,提升资格预审及复核的准确性、精准度。登记购房人报名登记时,须按成都市商品住房购房登记系统要求上传相关购房资格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四、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应进一步加强对报名登记异常的商品住房项目监管监测,会同相关部门严查开发企业及经纪服务机构恶意炒作、借名买房、诱导规避等违法违规行为。对查实的开发企业及经纪机构,暂停网签备案系统、存量房交易服务平台使用权限;情节严重的,暂停商品房预售许可、现售备案,并列入失信名单,实施联合惩戒。法律依据:《成都市关于完善我市住房限购的通知》 一、 扩大住房限购范围将二手住房纳入限购范围,购房者在住房限购区域购买二手住房的,应符合成办发〔2016〕37号、成办发〔2016〕45号文件规定的购买商品住房条件,且只能新购买1套住房(包括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六十一条 以出让或者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经县级以上地方土地管理部门核实,由同级颁发土地使用权证书。在依法取得的房地产开发用地上建成房屋的,应当凭土地使用权证书向县级以上地方房产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由县级以上地方房产管理部门核实并颁发房屋所有权证书。房地产转让或者变更时,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房产管理部门申请房产变更登记,并凭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向同级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经同级土地管理部门核实,由同级更换或者更改土地使用权证书。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

第3种观点: 对购买首套住房,或已有一套住房、并已结清相应住房贷款余额的,最低首付款比例为30%;已有一套住房,但未结清相应住房贷款余额的,最低首付款比例为40%;对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缴存职工家庭不予以住房公积金贷款。成都二手房交易税费及有哪些1、契税新政规定正常的契税=成交价乘3%,并由买方支付。但是,针对以下几种情况,契税执行一定优惠价,要给刚需或首改的你打个折:家庭首次(及第二次)购买住房90平米及以下住房的契税=成交价乘1%;家庭首次(及第二次)购买住房90平米以上住房的契税=成交价乘1.5%(首次),成交价乘2%(第 二次)。2、由卖方交纳,其中针对购房时间满两年的住房免征;而对于购房时间不足两年的住房全额征收:成交价乘5.6%。至于购房满两年的认定标准,税务部门相关工作人员,即以。上次房屋交易时“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填发日期”为准。3、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规定由卖方交纳:成交价乘1%,但有一种情况可以免征,即,出售购买时间满5年的家庭唯- -住房,免征个人所得税。另外需要特别强调的一-点是, -些通过继承、赠与获得的房屋,本身是不征收个税的,但是,这类房屋再次转卖就给多了一 通过继承、赠与取得的住宅和非住宅再次转卖,个人所得税按赠与、继承取得比例乘(出售价-相关成本)乘20%(注:相关成本为:原捐赠人取得该房屋的实际购置成本)。4、印花税二手房交易需要缴纳印花税,由买卖双方各自交纳:成交价乘5%。房屋产权证按件征收5元/件。拓展资料:商业贷款转公积金贷款以下三种情况可以选择办理商业贷款转公积金贷款,相对划算:(1)按揭买房时单位没有缴纳公积金,现在换了工作,单位每月缴纳一定数额的住房公积金。(2)以前不知道公积金可以贷款买房,直接办理了商业贷款。(3)当时单位也缴纳了公积金,但是购房者不符合当地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条件,不得已办理了商业贷款。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第三条契税税率为百分之三至百分之五。契税的具体适用税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在前款规定的税率幅度内提出,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备案。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依照前款规定的程序对不同主体、不同地区、不同类型的住房的权属转移确定差别税率。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1、成都共12区实行限购,分别为成都高新区(包括高新区南部园区和高新区西部园区)、天府新区成都直管区、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龙泉驿区、新都区、温江区、双流区、郫都区。2、此次的重点在于扩大住房限购范围,自2017年3月24日零时起将二手住房纳入限购。3、符合在限购区域内购房资格者,在2016年10月1日后,未新购买商品房的,可以新购一套住房,无论是新房还是二手房,只能再买1套。值得注意的是二手房是此次才成为限购对象,也就是说二手房是从3月24日之后计入,去年10月1日限购后,购买二手房的客户,仍然可继续新购一套。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六十一条 以出让或者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经县级以上地方土地管理部门核实,由同级颁发土地使用权证书。在依法取得的房地产开发用地上建成房屋的,应当凭土地使用权证书向县级以上地方房产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由县级以上地方房产管理部门核实并颁发房屋所有权证书。房地产转让或者变更时,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房产管理部门申请房产变更登记,并凭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向同级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经同级土地管理部门核实,由同级更换或者更改土地使用权证书。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

第2种观点: 对购买首套住房,或已有一套住房、并已结清相应住房贷款余额的,最低首付款比例为30%;已有一套住房,但未结清相应住房贷款余额的,最低首付款比例为40%;对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缴存职工家庭不予以住房公积金贷款。成都二手房交易税费及有哪些1、契税新政规定正常的契税=成交价乘3%,并由买方支付。但是,针对以下几种情况,契税执行一定优惠价,要给刚需或首改的你打个折:家庭首次(及第二次)购买住房90平米及以下住房的契税=成交价乘1%;家庭首次(及第二次)购买住房90平米以上住房的契税=成交价乘1.5%(首次),成交价乘2%(第 二次)。2、由卖方交纳,其中针对购房时间满两年的住房免征;而对于购房时间不足两年的住房全额征收:成交价乘5.6%。至于购房满两年的认定标准,税务部门相关工作人员,即以。上次房屋交易时“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填发日期”为准。3、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规定由卖方交纳:成交价乘1%,但有一种情况可以免征,即,出售购买时间满5年的家庭唯- -住房,免征个人所得税。另外需要特别强调的一-点是, -些通过继承、赠与获得的房屋,本身是不征收个税的,但是,这类房屋再次转卖就给多了一 通过继承、赠与取得的住宅和非住宅再次转卖,个人所得税按赠与、继承取得比例乘(出售价-相关成本)乘20%(注:相关成本为:原捐赠人取得该房屋的实际购置成本)。4、印花税二手房交易需要缴纳印花税,由买卖双方各自交纳:成交价乘5%。房屋产权证按件征收5元/件。拓展资料:商业贷款转公积金贷款以下三种情况可以选择办理商业贷款转公积金贷款,相对划算:(1)按揭买房时单位没有缴纳公积金,现在换了工作,单位每月缴纳一定数额的住房公积金。(2)以前不知道公积金可以贷款买房,直接办理了商业贷款。(3)当时单位也缴纳了公积金,但是购房者不符合当地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条件,不得已办理了商业贷款。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第三条契税税率为百分之三至百分之五。契税的具体适用税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在前款规定的税率幅度内提出,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备案。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依照前款规定的程序对不同主体、不同地区、不同类型的住房的权属转移确定差别税率。

第3种观点: 1、成都共12区实行限购,分别为成都高新区(包括高新区南部园区和高新区西部园区)、天府新区成都直管区、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龙泉驿区、新都区、温江区、双流区、郫都区。2、此次的重点在于扩大住房限购范围,自2017年3月24日零时起将二手住房纳入限购。3、符合在限购区域内购房资格者,在2016年10月1日后,未新购买商品房的,可以新购一套住房,无论是新房还是二手房,只能再买1套。值得注意的是二手房是此次才成为限购对象,也就是说二手房是从3月24日之后计入,去年10月1日限购后,购买二手房的客户,仍然可继续新购一套。一、成都市正式出台《关于加强赠与管理和优化购房资格复核顺位相关事宜的通知》,完善购房,加强赠与管理、优化购房资格复核顺位。成都完善购房,具体调整如下:在严格认定赠与住房行为的限购标准方面,房屋所有权人将住房赠与直系亲属的(包括赠与部分份额),按以下标准审核购房资格:第一,若受赠人具备购房资格,则赠与行为属于一次交易,视为发生过住房转让,赠与的住房计入受赠人家庭住房总套数审核购房资格。第二,若受赠人不具备购房资格,则赠与的住房自产权登记之日起5年内,仍计入赠与人家庭住房总套数审核购房资格。二、我市住房限购对于社保及户籍的相关要求均未发生变化。本次《通知》中关于社保、户籍满12个月以上的要求,仅为购房资格复核顺位的要求,适用于报名人数3倍及以上的商品住房项目。符合我市住房限购要求,但社保、户籍在项目所在区不满12个月的,将不再纳入第一顺位进行购房资格复核。具备我市购房资格的购房人,在项目所在区社保满12个月但落户不满12个月的,列入第2顺位;在项目所在区落户满12个月但社保不满12个月的,列入第3顺位。三、成都将加强购房资格预审工作,提高购房资格复核效率。通过细化预审资料及报名登记要件标准,提升资格预审及复核的准确性、精准度。登记购房人报名登记时,须按成都市商品住房购房登记系统要求上传相关购房资格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四、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应进一步加强对报名登记异常的商品住房项目监管监测,会同相关部门严查开发企业及经纪服务机构恶意炒作、借名买房、诱导规避等违法违规行为。对查实的开发企业及经纪机构,暂停网签备案系统、存量房交易服务平台使用权限;情节严重的,暂停商品房预售许可、现售备案,并列入失信名单,实施联合惩戒。法律依据:《成都市关于完善我市住房限购的通知》 一、 扩大住房限购范围将二手住房纳入限购范围,购房者在住房限购区域购买二手住房的,应符合成办发〔2016〕37号、成办发〔2016〕45号文件规定的购买商品住房条件,且只能新购买1套住房(包括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六十一条 以出让或者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经县级以上地方土地管理部门核实,由同级颁发土地使用权证书。在依法取得的房地产开发用地上建成房屋的,应当凭土地使用权证书向县级以上地方房产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由县级以上地方房产管理部门核实并颁发房屋所有权证书。房地产转让或者变更时,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房产管理部门申请房产变更登记,并凭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向同级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经同级土地管理部门核实,由同级更换或者更改土地使用权证书。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1、成都共12区实行限购,分别为成都高新区(包括高新区南部园区和高新区西部园区)、天府新区成都直管区、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龙泉驿区、新都区、温江区、双流区、郫都区。2、此次的重点在于扩大住房限购范围,自2017年3月24日零时起将二手住房纳入限购。3、符合在限购区域内购房资格者,在2016年10月1日后,未新购买商品房的,可以新购一套住房,无论是新房还是二手房,只能再买1套。值得注意的是二手房是此次才成为限购对象,也就是说二手房是从3月24日之后计入,去年10月1日限购后,购买二手房的客户,仍然可继续新购一套。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六十一条 以出让或者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经县级以上地方土地管理部门核实,由同级颁发土地使用权证书。在依法取得的房地产开发用地上建成房屋的,应当凭土地使用权证书向县级以上地方房产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由县级以上地方房产管理部门核实并颁发房屋所有权证书。房地产转让或者变更时,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房产管理部门申请房产变更登记,并凭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向同级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经同级土地管理部门核实,由同级更换或者更改土地使用权证书。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

第2种观点: 对购买首套住房,或已有一套住房、并已结清相应住房贷款余额的,最低首付款比例为30%;已有一套住房,但未结清相应住房贷款余额的,最低首付款比例为40%;对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缴存职工家庭不予以住房公积金贷款。成都二手房交易税费及有哪些1、契税新政规定正常的契税=成交价乘3%,并由买方支付。但是,针对以下几种情况,契税执行一定优惠价,要给刚需或首改的你打个折:家庭首次(及第二次)购买住房90平米及以下住房的契税=成交价乘1%;家庭首次(及第二次)购买住房90平米以上住房的契税=成交价乘1.5%(首次),成交价乘2%(第 二次)。2、由卖方交纳,其中针对购房时间满两年的住房免征;而对于购房时间不足两年的住房全额征收:成交价乘5.6%。至于购房满两年的认定标准,税务部门相关工作人员,即以。上次房屋交易时“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填发日期”为准。3、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规定由卖方交纳:成交价乘1%,但有一种情况可以免征,即,出售购买时间满5年的家庭唯- -住房,免征个人所得税。另外需要特别强调的一-点是, -些通过继承、赠与获得的房屋,本身是不征收个税的,但是,这类房屋再次转卖就给多了一 通过继承、赠与取得的住宅和非住宅再次转卖,个人所得税按赠与、继承取得比例乘(出售价-相关成本)乘20%(注:相关成本为:原捐赠人取得该房屋的实际购置成本)。4、印花税二手房交易需要缴纳印花税,由买卖双方各自交纳:成交价乘5%。房屋产权证按件征收5元/件。拓展资料:商业贷款转公积金贷款以下三种情况可以选择办理商业贷款转公积金贷款,相对划算:(1)按揭买房时单位没有缴纳公积金,现在换了工作,单位每月缴纳一定数额的住房公积金。(2)以前不知道公积金可以贷款买房,直接办理了商业贷款。(3)当时单位也缴纳了公积金,但是购房者不符合当地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条件,不得已办理了商业贷款。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第三条契税税率为百分之三至百分之五。契税的具体适用税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在前款规定的税率幅度内提出,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备案。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依照前款规定的程序对不同主体、不同地区、不同类型的住房的权属转移确定差别税率。

第3种观点: 1、成都共12区实行限购,分别为成都高新区(包括高新区南部园区和高新区西部园区)、天府新区成都直管区、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龙泉驿区、新都区、温江区、双流区、郫都区。2、此次的重点在于扩大住房限购范围,自2017年3月24日零时起将二手住房纳入限购。3、符合在限购区域内购房资格者,在2016年10月1日后,未新购买商品房的,可以新购一套住房,无论是新房还是二手房,只能再买1套。值得注意的是二手房是此次才成为限购对象,也就是说二手房是从3月24日之后计入,去年10月1日限购后,购买二手房的客户,仍然可继续新购一套。一、成都市正式出台《关于加强赠与管理和优化购房资格复核顺位相关事宜的通知》,完善购房,加强赠与管理、优化购房资格复核顺位。成都完善购房,具体调整如下:在严格认定赠与住房行为的限购标准方面,房屋所有权人将住房赠与直系亲属的(包括赠与部分份额),按以下标准审核购房资格:第一,若受赠人具备购房资格,则赠与行为属于一次交易,视为发生过住房转让,赠与的住房计入受赠人家庭住房总套数审核购房资格。第二,若受赠人不具备购房资格,则赠与的住房自产权登记之日起5年内,仍计入赠与人家庭住房总套数审核购房资格。二、我市住房限购对于社保及户籍的相关要求均未发生变化。本次《通知》中关于社保、户籍满12个月以上的要求,仅为购房资格复核顺位的要求,适用于报名人数3倍及以上的商品住房项目。符合我市住房限购要求,但社保、户籍在项目所在区不满12个月的,将不再纳入第一顺位进行购房资格复核。具备我市购房资格的购房人,在项目所在区社保满12个月但落户不满12个月的,列入第2顺位;在项目所在区落户满12个月但社保不满12个月的,列入第3顺位。三、成都将加强购房资格预审工作,提高购房资格复核效率。通过细化预审资料及报名登记要件标准,提升资格预审及复核的准确性、精准度。登记购房人报名登记时,须按成都市商品住房购房登记系统要求上传相关购房资格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四、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应进一步加强对报名登记异常的商品住房项目监管监测,会同相关部门严查开发企业及经纪服务机构恶意炒作、借名买房、诱导规避等违法违规行为。对查实的开发企业及经纪机构,暂停网签备案系统、存量房交易服务平台使用权限;情节严重的,暂停商品房预售许可、现售备案,并列入失信名单,实施联合惩戒。法律依据:《成都市关于完善我市住房限购的通知》 一、 扩大住房限购范围将二手住房纳入限购范围,购房者在住房限购区域购买二手住房的,应符合成办发〔2016〕37号、成办发〔2016〕45号文件规定的购买商品住房条件,且只能新购买1套住房(包括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六十一条 以出让或者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经县级以上地方土地管理部门核实,由同级颁发土地使用权证书。在依法取得的房地产开发用地上建成房屋的,应当凭土地使用权证书向县级以上地方房产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由县级以上地方房产管理部门核实并颁发房屋所有权证书。房地产转让或者变更时,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房产管理部门申请房产变更登记,并凭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向同级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经同级土地管理部门核实,由同级更换或者更改土地使用权证书。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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